(2016)云040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国伟与被执行人龙詹东、雷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伟,龙詹东,雷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伟。委托代理人:马绍伟、普云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龙詹东。被执行人雷玉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伟与被执行人龙詹东、雷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雷玉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龙詹东名下的位于玉溪市开发区商贸城财新路10号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二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龙詹东、雷玉兰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4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