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千斗善与侯俊国、王桂娟、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理处及南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01号原告:千斗善,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十一组,现暂住韩国。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和龙市东城镇十一组。负责人:周世明(该小组组长),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十一组。被告: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理处,住所地:和龙山东城镇普城村。负责人:郑贞爱。被告:侯俊国,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四组,现住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十一组。被告:王桂娟,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雁鸣湖镇湖东村一组,现暂住延吉市。第三人:南东山(原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组长),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十一组。原告千斗善与被告侯俊国、王桂娟、和龙市东城镇普城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理处、第三人南东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千斗善于2017年5月25日因原告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斗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千斗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