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季有海与项海燕、蔡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有海,项海燕,蔡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014号原告:季有海,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爱雪,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海燕,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蔡韦,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季有海与被告项海燕、蔡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季有海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