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雷明勇与向文中、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勇,向文中,彭刚,余学涛,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936号之一原告:雷明勇,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文中,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刚,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余学涛,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建安路2号骏龙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浩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雷明勇与被告向文中、彭刚、余学涛、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明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明勇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明勇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