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马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马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836号原告:王建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马国胜,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马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