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井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井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井亮,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井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井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田井亮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丽水新苑12号楼楼下,将居民李某停放在该处的津J×××××号黑色“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窃走,后驾驶该车返回河北青县。经失主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8日将被告人田井亮抓获归案,其在归案后主动坦白了如下犯罪事实:1、2015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田井亮来到河北省青县罗店开发区辉硕集团院内,将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未上车牌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5500元)窃走并使用,后因该车出现故障而将该车烧毁。2、2016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田井亮来到河北省青县同聚祥停车场,将崔某停放在该处的冀J×××××号“海马”牌福仕达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窃走。3、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田井亮来到河北省青县德悦家园小区门口,将孙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冀J××××ד松花江”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窃走,并驾驶该车至天津市小站镇后丢弃。综上,被告人田井亮实施盗窃作案4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79300元。案发后,经失主报警,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海马”牌福仕达面包车、“松花江”牌面包车依法起获并扣押,后分别发还失主李某、崔某、孙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失主李某、杨某等人的陈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机动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同种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井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田井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同种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井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冀军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博速 录 员 韩远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