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廉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廉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68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名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锋,公司职员。被告:廉菊花,女,住图们市。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廉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