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有良、白文琼等与卢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有良,白文琼,邹婷,邹瑞,卢方,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周某,邵凌翔,邵凌枫,邵世文,钟红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262号原告:顾有良,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原告:白文琼,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原告:邹婷,女,200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原告:邹瑞,女,200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方,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花园村2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K3-229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公司员工。被告:周某,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邵凌翔,男,201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邵凌翔母亲。被告:邵凌枫,男,201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邵凌翔母亲。被告:邵世文,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钟红枝,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68号。负责人:胡炜。原告顾有良、白文琼、邹婷、邹瑞与被告卢方、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邵世文、钟红枝、周某、邵凌翔、邵凌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顾有良、白文琼、邹婷、邹瑞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有良、白文琼、邹婷、邹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诉。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舒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