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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与刘立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刘立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625号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30447J。法定代表人:冉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红,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立学,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