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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佳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佳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刑初39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佳鑫,女,1998年10月23日出生,住夹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监视居住,于同月17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佳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依法作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合红、被告人万佳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万佳鑫与被害人陈某乘车到夹江县城逛街,在车上聊天时,万佳鑫得知了陈某银行卡的密码,之后万佳鑫利用陈某上厕所将手提包交到她手中之机,将陈某包内尾号为196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当日下午,万佳鑫与陈某分开。同日17时12分至13分,万佳鑫使用盗窃来的银行卡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西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上,利用之前得知的密码分两次共计取款4000元。同月27日22时31分,万佳鑫再次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中国建设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00元。盗窃所得的4100元被万佳鑫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2017年2月20日,万佳鑫在夹江县甘江镇中心村5社的家中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万佳鑫的亲属向陈某退赔了4100元,陈某对万佳鑫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佳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证人郑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万佳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佳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佳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佳鑫系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佳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熹臻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