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金丝猴公司与张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847号本院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智、扬州市广陵区张记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豫1624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一、被告张广智、扬州市广陵区张记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2434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应为“一、被告张广智、扬州市广陵区张记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2434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