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继业、陈永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继业,陈永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宁效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继业,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永球,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继业、陈永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4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7197.01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查证被执行人陈永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深圳市分行开立00×××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7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开立00×××07账户内存款7711.18元,均已扣划至本院专款账户。执行款人民币7711.88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7661.88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1日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