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桂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陈桂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初65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马佐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桂佳,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又以要求陈桂佳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桂佳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桂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撤回对被告人陈桂佳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姗姗卜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