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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叶龙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841号原告叶龙,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八十区广深公路东侧鸿隆广场(家乐福超市地上三楼NO.311号),组织机构代码L36327630。经营者郑文贵。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销售涉案商品存在欺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5000元并支付涉案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龙退还货款5000元;原告叶龙亦同时将涉案一盒950克喇嘛贡茶天福普洱砖退还给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如不能退还,则按涉案商品的购买价标准扣减被告应返还的货款。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茗茶港隆城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龙支付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陈靖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