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刚健、胡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刚健,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朱刚健,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彬,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朱刚健与被执行人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1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0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李晓军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7)浙0784执1061号朱刚健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朱刚健与被执行人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1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7)浙0784执10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7)浙0784执10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84执1061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号(2017)浙0784执106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朱刚健,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78号3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280030。被执行人:胡彬,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康路1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7173848。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无。车辆:无。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其他财产: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实施组长意见同意。年月日备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