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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树春与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春,刘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06号原告:何树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君,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何树春与被告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树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树春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树春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