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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68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州路火车站1-2-302室。法定代表人:曹键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政,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7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政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173.3元,利息105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1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兴庆区某室(产权证号:20××90),鉴于本案标的额较小且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该套房产,我院未查封该套房产。经查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政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7),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政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49),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另我院依照调解书所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住所,未找到被执行人李政具体下落。现被执行人李政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现申请执行人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路 伟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