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丰春、丰雨、丰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丰春,丰雨,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丰春,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丰雨,男,住黑龙江富裕县。被执行人:丰丽,女,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秀云与被执行人丰春、丰雨、丰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云申请将丰宝喜生前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一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丰宝喜,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产权过户至李秀云名下。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