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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善会、赵风霞等与范长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会,赵风霞,赵凤莲,赵春莲,赵妮,范长江,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49号原告:赵善会,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赵风霞,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赵凤莲,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赵春莲,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赵妮,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言岭、胡晓玉(实习),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列五位原告。被告:范长江,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芒种桥北街商永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104611-3。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长江,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负责人:赵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由审判员贺冬青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5日,范长江驾车与原告亲属陈桂琴相撞,造成陈桂琴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事故范长江负全部责任,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虞城县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判令范长江与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等共计30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范长江辩称: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愿意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尽己所能承担责任;事故后范长江一直在现场参与救助,并在交警部门预交了押金,且原告方已经领走2万元,不应认定范长江逃逸。被告物流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然物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但因范长江逃逸且准驾车型不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可以追偿,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7时35分许,范长江驾驶豫N×××××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D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交叉口西500米时,因无路灯照明,范长江未按操作规范降低行使速度、且观察不周致所驾车辆与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陈桂琴相撞,造成陈桂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该次事故范长江负全部责任。范长江所驾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长江所持驶证准驾车型为B2D,驾驶豫N×××××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D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需要具备A2驾驶证。另查明:陈桂琴为非农业户口,1943年12月4日生,生前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沈楼村56号居住。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2.92元。为抢救陈桂琴,原告方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检查、化验、手术、治疗、西药等费用合计4900.04元。原告赵善会是陈桂琴之夫,赵风霞、赵凤莲、赵春莲、赵妮为陈桂琴之女;除五原告外,陈桂琴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范长江与原告方达成协议,范长江一次性赔偿原告方22万元(含已付2万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对范长江本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的应担责任,另行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范长江负担。协议后,范长江于2017年5月24日将20万元与2900元,汇入原告方指定的赵妮帐户。本院认为:被告范长江驾驶机动车辆观察不周、未尽审慎义务,将原告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设立交强险的最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若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在履行具体赔偿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故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于范长江就本案不再承担责任,物流公司亦不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与司法实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院就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作如下计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检查、化验、手术、治疗、西药等费用合计4900.04元(其中部分系事后补开,但经核属实)。死亡赔偿金:按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计算20年,且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此时陈桂琴63岁,27232.92元/年×7年=190630.44元。虽然还有原告方误工、护理、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结合本案部分诉求已经调解并履行,本院依法支持4900.04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原告方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因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且原告方已放弃对被告范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故该1520元由原告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赵善会、赵风霞、赵凤莲、赵春莲、赵妮医疗费损失4900.04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二、驳回原告赵善会、赵风霞、赵凤莲、赵春莲、赵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