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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与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兴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峰,。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的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