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田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田姣,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086-1。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田姣,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倩,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田姣、王倩银行账户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