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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府生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54号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青云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艳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府生,男,生于1974年1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府生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府生已自动履行了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处罚金10000元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处罚金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