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艳平与毛纪华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平,毛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85号申请人:孙艳平,河北省滦平县人。被申请人:毛纪华,河北省滦平县人。申请人孙艳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以被申请人毛纪华为户名的土地收储补偿款、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户名为毛纪华的土地收储补偿款、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050.00元,由申请人孙艳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页一、裁定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