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根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根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根东存款15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