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信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61号之一申请人:申请人天津信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组织机构代码56613618-5。法定代表人:于福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惠超,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信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惠超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信义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名下的价值1140449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慧超名下牌照号为津C×××××哈雷戴维森牌、GN7777东风日产牌的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Q×××××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