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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晋良仕与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良仕,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799号原告:晋良仕,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兵,简阳市十里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街**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88100575F。法定代表人:张学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职工。原告晋良仕诉被告成都西科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晋良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良仕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良仕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晋良仕负担。审判员  胡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苟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