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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学明、张红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明,张红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4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宝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安裕新村**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学明,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张红书,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宝军与被告王学明、张红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对二被告价值10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王宝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告价值10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