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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彬、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87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7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车一辆。现因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应付款项,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