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忠实、陈森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实,陈森同,陈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实,住所地德化县,组织结构代码:67653373-9。法定代表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森同,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秀枝,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林忠实与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森同名下有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城后马丘洋东方住宅小区A幢303室的房产一套,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该套房产。该房产经本院两次司法拍卖及变卖后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同意本案终本次执行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森同、陈秀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