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江朱成明与罗丹梅曹均勇借款合同纠纷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朱成明,曹均勇,罗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徐江,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朱成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曹均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罗丹梅,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徐江、朱成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均勇、罗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均勇、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其它金融产品财产,发现罗丹梅所有的奔驰牌汽车一辆,发现曹均勇所有的房产多处,但均涉及抵押。我院两次拍卖了罗丹梅所有的奔驰牌汽车和曹均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共计6处房产均已流标,因处置价格不能涵盖抵押权人工商银行合川支行的债权,故工商银行合川支行申请停止拍卖。位于合川区小安溪片区的房产和江北区的房产正在评估中。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并将上述财产查找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执字第01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