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宗林与安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林,安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5号申请执行人:何宗林。被执行人:安建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宗林申请执行安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建刚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