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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二沙与被告马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沙,马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初1380号原告:马二沙,男,回族,1956年4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被告:马成德,男,回族,1956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原告马二沙与被告马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马二沙、被告马成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二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01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承诺可以帮助原告办理去往去往阿拉伯朝觐的出国手续,后原告依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末、2016年初分三次向被告账户通过银行账户、现金交付等方式交付出国手续费80000元,后被告未能兑现出国朝觐的承诺,向原告返还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借条,承诺余款于2017年1月12日全部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马成德辩称,欠款数额认可,但上述款项并非借款,是被告帮原告办理朝觐手续时所收的欠款,因去年名额已满未办成手续,故原告要求我出具借条。另外,我主张不应当承担利息,希望原告给予还款期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被告马成德以办理朝觐手续为由向原告马二沙收取款项80000元,马二沙分三次交付给马成德,后因无法办理朝觐手续,马成德向马二沙返还20000元。余款经马二沙索要,马成德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期限至2017年1月12日。还款期限届满后,马成德拖延不予给付,以致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成德以办理朝觐手续为名向原告马二沙收取欠款,且未能为原告办理,并占有原告现金60000元不予返还,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后经双方合意达成借款协议,将款项60000元变更为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马成德应当按照借款协议就欠款6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利息1015元,因双方对利息并无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成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二沙欠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二沙要求被告马成德给付利息101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马成德负担,随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马二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