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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仁华、谢照炎与杨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仁华,谢照炎,杨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仁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孝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照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秦仁华、谢照炎因与被上诉人杨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长军称2013年2月28日其向秦仁华、谢照炎借款20000元,后共偿付了30000余元利息,二审庭审中,秦仁华认可确实偿还了部分利息,致使对本案还款部分的事实未查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仁华、谢照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夏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