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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福星与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星,马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35号原告:赵福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旺,男,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被告:马极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福星与被告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