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福星与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星,马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35号原告:赵福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旺,男,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被告:马极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福星与被告马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