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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被执行人李海洋,男。本院在执行王亚平与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5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万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