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07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启明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钟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07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又喜,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该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启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启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子第21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钟启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当金2289563.13元并支付月综合费及月利息、违约金(违约金以2289563.13元为本金,按照0.15%/日的标准,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2016年1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市天河区华讯街2号之二601房。以后拍卖了上述房屋,拍卖房屋所得款4447700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46740元、评估费13619元后,余款4387341已于2017年3月6日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0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颂文审判员 洪楚亮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