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大伟与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大伟,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大伟,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新,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小区8栋5门214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福,男。上诉人崔大伟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大伟的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大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崔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