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燕与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杨振军,系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55971.35元(含执行费720元),或扣留、提取其55971.3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