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海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189号申请保全人朱海豹。被保全人乐陵市锦湖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金广,经理。申请保全人朱海豹与被保全人乐陵市锦湖香料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保全人乐陵市锦湖香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铝罐一个、碳钢管三个、反应釜八个,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损坏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