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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传兴与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兴,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16号原告:高传兴,男,1955年1月4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于伟,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山东省莱阳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武威市。高传兴与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高传兴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传兴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传兴负担。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中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