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溜溜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溜溜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019号原告: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余增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溜溜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溜溜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漳州高亚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志山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