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春霞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蒋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25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玉泉东路18-1号第一栋厂房1F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89471。法定代表人王昌辉。被执行人蒋春霞,女,瑶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6)粤0306民初29711号】,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价值人民币7883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鼎业村镇银行石岩支行80×××10账户内人民币7883元存款限额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岩支行40×××13账户内人民币7883元存款限额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玉泉东路18-1号第一栋厂房1FA区(注册地址)的机械设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