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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满爱、董奇杰、董奇珍、朱尧玉与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满爱,董奇杰,董奇珍,朱尧玉,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方满爱,住所地江西婺源县。申请执行人董奇杰,住所地江西婺源县。申请执行人董奇珍,住所地江西婺源县。申请执行人朱尧玉,住所地江西婺源县。被执行人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怀喜,公司总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满爱、董奇杰、董奇珍、朱尧玉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满爱、董奇杰、董奇珍、朱尧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辽劳人仲裁字(2015)第1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