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齐明明诉被告钱希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明,钱希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1538号原告:齐明明。被告:钱希利。原告齐明明诉被告钱希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明明、被告钱希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明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仪式,2009年1月6日在凌源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钱惠悦,长子钱昊,因我二人经常吵架,被告挣钱不给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6年4月分居至今,我曾于2016年6月12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未判决我二人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请准予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钱希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女应由我与原告共同抚养。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意见,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后相识,2007年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女两名,长女钱惠悦(2008年10月7日出生),长子钱昊(2012年5月26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自2014年开始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于2016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夫妻债权,无共同存款。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处)、电动车一台(现在原告处)、粉碎机一台(现在被告处)、在被告处建设牛舍一个(原告认可价值10,000元,被告认可价值5000元)。有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因购买远景轿车欠被告朋友5000元、原告母亲10,000万元),因无力偿还购车贷款,该轿车已于2016年8月被银行收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后期,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夫妻外债应共同承担,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应由各自自行抚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齐明明与被告钱希利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钱惠悦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生男孩钱昊由被告钱希利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粉碎机一台、共建的牛舍一个,归被告钱希利所有,电动车一辆归原告齐明明所有;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外债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7,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小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