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益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益荣,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沧市临翔区。2011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益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益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益荣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西景线2710+200m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王益荣血液酒精浓度为81.4mg/100ml,之后公安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益荣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益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的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结果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体内酒精含量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被告人王益荣的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益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益荣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益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益荣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益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世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怡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