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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水润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如佳招待所有限公司、刘伟、张岁学、陈欣、孙保卫、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润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如佳招待所有限公司,刘伟,张岁学,陈欣,孙保卫,王小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756号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水润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681580847T。法定代表人张岁学,总经理。被告宝鸡如佳招待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62244314D。法定代表人孙保卫,总经理。被告刘伟,男,1969年12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岁学,男,1979年5月2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陈欣,女,1976年10月2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孙保卫,男,1968年6月2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王小红,女,1969年5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水润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如佳招待所有限公司、刘伟、张岁学、陈欣、孙保卫、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