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明保与徐建平、潘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平,张明保,潘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平,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保,男,195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审被告:潘立俊,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徐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保、原审被告潘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675元,由徐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桂林审 判 员 姜旭阳审 判 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 璜见习书记员 童亦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