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李小平危险驾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78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小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小平自动缴纳罚金2000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