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刘金义、郭夫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刘金义,郭夫花,刘金芝,郑显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419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水,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金义,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郭夫花(系刘金义之母),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刘金芝,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郑显东,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刘金义、郭夫花、刘金芝、郑显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杨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