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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苗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苗某,郭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2,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第三小学退休教师,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郭某3,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乌海市有机化工厂退休职工,住乌海市。上诉人郭某1因与被上诉人郭某2、苗某、原审被告郭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李冯燕代理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